各有关单位:
2019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认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前来校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新教工岗前培训。
3.不具备普通话免测条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的教师还需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申请人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承担学校教学计划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教学课,课时量不少于30学时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申请人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人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申请,并提交如下纸质申请材料:
(一)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通过学校联系市教委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内地(大陆)申请人不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二)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四)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出具的教育教学培训证明。
(五)由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况一栏:本科教学需加盖教务处印章,研究生教学需加盖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的印章;身体情况一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盖章)。
(六)近期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1张。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以上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在网上申请阶段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提交纸质件。
四、认定材料报送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报送时间
10月28日--11月4日网上申报。
11月5日--11月6日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单位。
11月7日--11月8日相关单位将申请人的纸质材料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封面》的要求按顺序排列并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1份报送人事处。
各单位报送纸质材料地址及时间:
八里台校区:11月7日 服务楼204室。
津南校区:11月8日 综合业务西楼414室。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5358163
联系人:杨丽新
五、工作要求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报送材料等工作,因个人原因错过申请时间、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把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政策解释工作。
人事处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1: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个人及单位).doc